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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经济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8)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峡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自2004年开始至2009年结束,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5亿元,累计30亿元。

  第三条 三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大型工业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国家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已列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三峡产业基金安排范畴。

  第四条 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三峡产业基金总额的40%。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条 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现代制药项目;

    ()旅游开发项目;

    ()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类别及贷款情况,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分类贴息。

    ()贷款贴息期限,根据项目贷款期限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贷款期限在3年内的据实贴息,超过3年的按3年贴息。

    2、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贴息期限按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贷款贴息标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分档贴息。

    1、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全额贴息。

    2、现代制药项目、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及经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三峡产业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1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项目类别向财政部申报三峡产业基金扶持预算。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悄况报财政部。

  第九条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峡产业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这日起开始执行。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三峡产业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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