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含建筑业、房地产、证券业和“五小”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不受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本县特别鼓励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资源、推进高新产业、支援三峡工程移民的项目,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旅游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环保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食品、轻工服饰、能源、建材、化工等优势行业的发展,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项目。
第五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的办法,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享受投资优惠对象的确认,由县招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章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工业项目供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地,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高低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按照缴纳出让金中净收益部分的40%-6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投资方申报,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在本县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三峡库区、贫困地区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由县级财政按照企业已缴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25%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标准低限的70%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设立及建设期间,县级以上部分按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县级部分只收工本费。
第十四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工业厂房交易且不改变用途的,免收房产交易费。
第十六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可另行确定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第五章配套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移民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入股的,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后,允许按投资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行首期认缴制,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所需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配套至项目建设红线。
第二十条 企业招收的员工可按再就业政策,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者及所属外来员工户口不在本县的,子女就近入托、入园、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后,由县政府从现有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中选派治安联络员和经济联络员,其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重点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代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领取各种证照。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个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章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投资者可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举报、投诉,并可要求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各类检查实行预告制。不经企业同意,不能开展评比和达标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一切违法违纪、怠于行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秭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秭归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秭政发[2004]20号)同时废止。